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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公证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1-12 20:25:50 阅读:1049
一、经济合同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二、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应向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合同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三、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材料:

    1. 当事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社团事业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机关法人的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2.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 

    3. 与合同有关的权利证书和技术资料:

    设计财产转让的,应提供财产所有权证明,如转让专利技术的,转让方应提供专利证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转让股权的,转让方应提供股权证明,转让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应提供房屋所有全证明;

    涉及财产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抵押物的所有全证明或有权设立抵押的证明;

    涉及担保的合同,应提供担保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担保人签署的担保书等; 

    4. 法人有权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证明:

法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合同内容应由董事会同意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

    法人为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合伙协议,涉及财产转让设定抵押的,应提供合伙协议,涉及财产转让和设定抵押的,应提供全体合伙人的书面意见。

    法人为集体组织的,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的书面决议。

    法人为国有企业的,涉及财产转让的、设定抵押等重大经济行为的,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 合同草稿; 

    6. 其它证明材料,如当事人的开户银行帐户、资信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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